高教参考
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研究专辑
淮阴工学院高教所主办 2022年第2期(总第61期)2022年6月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大学治理直接关系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握完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基本原则,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大学治理有关经验成效,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创新和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高校提升办学活力和实现健康发展。本期高教参考以“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研究”为主题,梳理了相关研究成果与实践,期望对健全和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提供参考。
l 李德才:创新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的思考
l 韩伏彬,毕建平,董建梅:欧美国家应用型高校治理经验及启示
l 李宇凯,魏海勇: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谋求高校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创新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的思考
李德才,摘自《应用型高等教育研究》,2019年04期
当前,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大学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驱动下,一批地方高校纷纷向应用型大学转变。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这些高校虽然“身躯已转型”,但“灵魂未转变”——无论是在外部管理环境方面,还是在内部治理模式方面,依然与传统大学并无二致,这严重制约了应用型高等教育的长足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治理是为了应对国家和市场协调机制的失灵而产生的新管理思路和新管理方案。换言之,当社会公共秩序失范或紊乱时,都必须要对已有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变革。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组织的治理方式都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革。
大学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其存在和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性要求。大学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它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经营性单位,而是一种学术性组织,其核心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进行科技与文化创新。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高等院校还被赋予了社会服务职能,尽管如此,对高等院校的管理不能简单地使用行政化的一套方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市场化运作的一套做法。正是因为如此,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此起彼伏,反对教育产业化的声音也不绝于耳。这些现象的背后,透露出高校行政化倾向已经比较明显,透过这种现象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着某种失范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失序的问题。
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产业革命尤其是信息革命风起云涌,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存、生活、工作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教育革命也接踵而至。时下,高等教育的理念、教育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途径等,都与以往不尽相同。在此形势之下,对高等教育事业特别是对高等院校的管理,必然会要求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应用型高校是高等院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它与学术型高校相对应而存在,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以知识输出为特征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高等教育的办学宗旨,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教融合为主线,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主动对接企业和产业,体现地方性与行业性,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应用型高校的本身属性和特殊使命,决定了其治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首先,应用型大学的办学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政府、高校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和境外合作办学单位也成了办学主体,因此,原有的对大学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于当下应用型高等的发展需要。在对大学的管理方面,以指挥和命令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合时宜。其次,应用型大学的办学体系是开放的,不仅要与地方经济紧密结合,还要以行业、企业的需求为导向,而且还要瞄准最新的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开展国际交流。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以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为主要抓手的大学管理制度也显得过时。第三,应用型大学的办学模式是全新的,诸如企业在大学建立嵌入式实验室,大学在企业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以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立、“订单式”人才的培养,等等,都是新形势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创新举措。这也必然要求新的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综上所述,应用型大学在我国是一种新型大学,其办学主体、办学模式、师资队伍结构、人才培养规格等都与学术型大学有别,因此无论是大学的外部管理方式,还是大学的内部治理方式都必须予以转变。
二、问题的关键: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创新的维度和任务
治理作为一种新理论范式是有别于管理的,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形式上二者都有显著的不同。从来源上看,管理产生于权力,而治理产生于权利;从主体上看,管理的主体是权力部门,而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前者往往是单一性主体,而后者则常常是多元化主体。从形式上看,管理具有组织、指挥、协调、奖惩等外在特征,而治理则以共同参与、民主协商、互动自律为表征,“管理强调过程运行的控制性,注重服从和执行;而治理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伙伴关系,二是民主、协作和妥协的精神。”
中国大学治理理论的兴起,既有深厚的社会时代背景,又基于迫切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更加明确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一总目标的设立,为各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发展新形势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变化,对传统大学管理模式也带来了许多新挑战。高等学校投资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办学机制的灵活化,无不要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大学治理理论正好暗含了这一诉求。
当前中国的大学分为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两大类,仅以公立大学为例,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校长为代表的大学管理层、以教师为代表的教职工群体、学生群体和以企业为代表的合作办学者以及境外合作办学组织,已经构成其多元的利益主体,这当然不适宜再沿用原来的一套高校管理办法,重构或形成大学治理结构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其首要任务,就是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以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内容,进而形成政府客观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和谐共治新局面。”
大学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大方面,外部治理主要是指理顺大学与政府、社会(企业)、合作单位(国外大学)的权责关系,达到共同参与、民主协商、互动发展的目的;内部治理主要是要厘清行政与学术、学校与院系、管理者与教师以及学生的权利关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科学管理与人文关系相协调、规范要求与主动作为的目标。鉴于应用型大学的实际状况,创新其治理结构起码应该从四个维度来考虑。一是要合理构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应用型高校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行业)投资兴办,作为办学主体,地方政府(或行业)享有对大学的主导权,这一点毋庸置疑。应用型高校必须要主动服务地方(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自觉接受地方政府(或行业)的指导,满足其人才及成果转化的需求。同时,应用型高校作为办学实体,必须拥有自主发展权。它与地方政府(或行业)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学校的发展主要应该遵从于教育和教学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而不能仅仅听从于地方政府(或行 业)的服务指令。二是要科学建立高校与社会(企 业)的关系。产权融合,校企合作,是应用型高校的特色和优势,从这一层面上说,高校与企业是合作办学的伙伴。作为彼此独立的主体,校企各有自己的利益关切和职责任务。如何科学划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动彼此的办学积极性,这是创新应用型大学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三是要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的关系。我国公立大学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社会组织,既是学术共同体,又被赋予了行政单位的一些职责,不仅要教书育人,开展学术任务,而且要管人管事,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都不可或缺,且二者互相不能取代。若行政权力过大,而学术权力弱化,即行政化色彩浓厚,则学术创新活动将会受到不良影响。反之,行政权力弱化,将会导致管理的缺位,则可能出现教学活动及学术活动失序的局面。这二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目前,应用型高校在这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行政权力远远大于学术权力,后者往往弱化成了前者的附庸。四是要明确界定校级权力与院级权力的关系。长期以来在校院关系中,校级权利很大,处于强势和支配地位,而院系一级权力有限,基本处于弱势和被支配的地位,这极容易导致大学内部的行政化现象,同时也极大地挫伤了院系一级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学术活动的创新。只有明确界定校级与院系一级的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好学校和院级两个主体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改变传统校院治理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上述四大关系中,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到办学资源、办学条件、办学环境等方面,事关大学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应是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创新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校级权力与院系权力的关系,涉及办学规律、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事关大学的生存质量和发展前途,因此,应是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创新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据此,应用型高校治理结构创新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更新观念、理顺关系、优化结构。首先是要更新大学管理观念。一是政府要更新对高校的管理观念,变指挥型管理思维为指导性服务思维;二是学校要更新对院系的管理观念,变层级型管理方式为扁平化管理方式;三是职能部门要更新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观念,变行政式管理风格为服务式管理风格。其次是要理顺大学的内外关系。一是要理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即科学处理投资主体与办学主体的关系;二是要理顺大学与企业的关系,即合理构建主办方与参与方的关系;三是要理顺大学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党的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的关系、统一管理与自律自治的关系,等等。再次是要优化结构。这不仅包括优化治理结构和权力结构,而且包括创新资源的配置结构和运行支持结构。结构决定功能。不同的权力结构和组织模式,必然会带来不一样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目前高校内部的阶层制结构和层级化设置,必然会引发行政化的倾向。
三、问题的破解:应用型大学治理结构创新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指向
“治理的本质是彰显基层民主性,体现基层责任险,其精髓是多元参与,合作协商,高效达成组织目标。”“中国大学治理方略的核心任务是构建政府宏观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高等教育治理新格局。”基于大学治理的主旨要求,结合应用型高校的自身特点,应用型大学治理结构创新必须恪守如下价值取向。
1.沟通协商,共同治理
如前所述,应用型大学的办学主体是多元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是兴办主体,大学是实施主体,企业是参与主体,国外大学是合作主体,除此之外,教师是育人主体,学生是学习主体。如此众多的主体必须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统一意志,形成共同治理的机制,才能调动多方办学主体以及教师、学生的积极性,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献计出力。
沟通协商,共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理论的一个核心原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历史趋势。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必然要求以民主协商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理论的创新。应用型大学较之于传统大学,其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对于办应用型大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企业的参与而言,没有其主体价值的体现,真正的校企合作不可能实现。当然,在应用型大学的多元办学主体中,也并不是彼此之间在决策和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完全相同。共同治理,是政府宏观指导,高校积极主导,社会主动参与,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一种有效运作的状态。目前,共同治理还只是理想化状态,或者说是一种价值追求,要想真正达到这种状态,还必须要通过深化高校的综合改革来实现。对于应用型大学而言,首要的是将服务地方、服务企业、对接行业产业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合作,形成共赢局面。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要在有限政府理论的指导下,对高等院校实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明确自己的工作定位,把有些本来应该属于高校的权利下放给大学,充分尊重其办学自主权;与此同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办学,使之为推动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作贡献。
2.协议授权,分层治理
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学校与院系的关系是最关键、最核心的一对关系”。由于大学在本质上是学术机构和育人基地,而院系又是大学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前沿哨所和创新重镇,因此,院 系就成了大学重要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从组织构成上看,学校是由若干院系组成的,大学各种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也主要是通过院系的具体实施来实现的。由此可见,各院系的职能发挥如何,将直接决定着学校的办学效率和办学效益。也正因如此,“《国家教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 “推动高等学校进一步向院系放权”作为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举措予以强调。
但是长期以来,大学与院系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高等教育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二者关系不明晰, 学校权力遮蔽和消弭院系权力是制约办学积极性和创新主动性的最大障碍。由于应用型大学的最大特色和优势在于“校企合作,产权融合”,而专业是校企合作的切入点,学科是产教融合的契合点,因此,应用型大学创新治理结构的首要任务,便是厘清学校与院系的权责关系。学校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向院系一级合理授权,以充分调动院系一级的办学积极性和创新能动性,释放其活力。“当务之急是要改变学校权力挤占院系权力的惯性,推动权力向院系基层组织流动,尤其是学校权利的重心一定要落实到院系,彰显院系人才培养和发展高深学问的主体性和责任性”。
大学是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是行政长官,拥有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等权力,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保证大学高效运转的需要。校长是学校的象征,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其代表的是学校的权利。当前,在大学内部,校长以及副校长、职能部门拥有资源配置、职称评定、组织指挥权,且已经固化为制度安排。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校长合理向二级院系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授权,优化大 学内部权力结构,将管理重心下移,变垂直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为民主化的分层治理方式,是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3.合理配置,学政互补
当前,要求高等院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不断,其本质是呼唤大学要回归到学术本位上来。大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虽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说到底它还是学术机构和育人的地方,在根本上不同于行政机关。这就决定了大学首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学术及科研活动要遵循科学研究规律。高等学校必须要恪守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依靠,以教学为中心,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思想,淡化权力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他们不仅处身于教学、科研第一线,了解发展实情,有发言权,而且还是教学和学术活动的主力军,因此在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方面必须要注重倾听教师的呼声,尊重教授、学者对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理想化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求校院(系)两级的权力分配合理,而且要求“按照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厘定不同权利类型及权利主体的治理意涵。”行政管理系统(部门)行使资源分配权力,教学与学术系统决定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重点,二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以院系一级为例,如果通过治理体系改革与创新,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管理者、教师等核心主体之间有效配置,形成互动,则运行效益将会大大提高。若院长(系主任)代表管理者群体行使决定、指挥权,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性组织履行学术决策、咨询之责,彼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则利于营造学教互补,相得益彰的局面。
4.依法治校,规范运行
优化和创新大学治理结构必须依法有序进行。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既对高等院校的发展条件、教学体系、主要任务等作出了规定,也对大学管理者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应用型大学创新治理结构的根本依据。
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依法治校与创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过程中,制定、完善和落实“大学章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高等教育界也普遍认为,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治理的根基,是保证大学独立人格和自治传统、维护学术自由、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依章程办学是依法治校、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坚持依法治校,首先,要坚持和维护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党委集体决策,在行政指挥方面要维护校长的治校权威,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其次,要保证和体现教师的主体地位,最重要的是尊师重教,尊重学术,发挥好教授治学的独特作用,按大学发展的规律办学。再次,要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充分研究和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好学生的自主精神和自我管理愿望。
应用型大学在我国属于新型大学,这不单是指其办学理念新、办学模式新,而且要求其治理结构上也应该焕然一新。为了适应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类大学应当在创新大学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突。具体而言,可在如下三方面作出有效探索。
(1)构建大学治理结构新格局
宏观而论,重构政府、高校、社会三方关系,力图形成政府正确引导办学,学校依法主导办学,社会积极参与办学的局面。在这一层面上,政府支持大学落实办学主体地位是关键,而国家立法规定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从这个意义上看,构建大学治理结构新格局, 政府的态度和做法至关重要。在大学内部如何合 理设置机构,如何有效配置资源,如何科学厘清校级与院级的权利界限,也是优化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要力争构建学校统筹布局,院系主导落实,教研室和研究所主动作为的运行格局。与此同时,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需要重新界定,机构的管理权与教师的自主权也应该进一步明晰。
(2)建立大学治理新机制
创新大学治理结构的目标指向是实现大学的 有效治理,结构重组是外在的表征,而机制重建才 具有内在性旨归,二者互为表里。要通过优化权力 结构,形成有利于统筹协调、科学发展、专业建设和 学术创新高效运行的机制。这种机制既要有利于 贯彻上级的意图,确保学校健康、稳定发展,又要有 利于下情上传,保证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 发挥。与此同时,这一新机制还要能够使办学的相 关利益主体(包括企业、国外合作者、政府等)各得其所,不仅让彼此有为有位,而且使各方职责明确, 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3)创建大学治理新模式
创新应用型大学治理结构,最终就是要创建大学治理新模式。说到底,要淡化和祛除以行政力驱动为主的管理模式,代之以创新内驱力为主的治理模式。从组织结构上看,科层管理制被解构,扁平化治理得到推行;从机构功能上看,机关化色彩被淡化,服务性功能得以强化;从院系职责上看,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而创新发展职能加强。当然,现代大学治理模式一定是依法依规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职责范围明确,彼此相互合作,且能够形成办学合力。
欧美国家应用型高校治理经验及启示
韩伏彬,毕建平,董建梅,摘自《衡水学院学报》,2021年04期
十八大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不同类型高校实施了不同战略举措。对于占据本科教育半壁江山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则由国家引导推动发起了一场向应用型转变的改革运动。转型发展其实也是努力向国外学习借鉴并融进中国元素的结果。众所周知,西方欧美国家应用型大学发展引人注目,较为成熟,这些国家在20世纪同样也经历过我们今天的经济发展阶段,也曾运用不同的手段对高等教育结构进行了调整。综观国外研究相关文献,我们发现,欧美国家政府在本国应用型高校治理中普遍采用立法、资助、评估等手段,这些成功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欧美国家应用型高校治理经验
1.通过制定系列法规,确保应用型高校的法定地位
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60年代,很快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但在60年代后期,德国面临青年人数增加,科技迅速发展,产业升级加快,现有大学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等突出问题。为解决人才供需矛盾,德国政府在1968年与各州政府签署了共建应用科学大学的协议,将工程师学校等一批学校进行合并,组建为应用科学大学。1976年又颁布了《高等教育总纲法》,确立了应用科学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定地位,即属于与综合大学(University)实质等效的高等教育。之后的几十年,德国又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先后4次修订该法案,使得应用科学大学在专业设置、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学位授予等方面逐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德国应用科学大学办学最引人注目的是为德国培养了三分之二的工程师,对德国的经济腾飞功不可没,被称为工程师的“摇篮”。20世纪90年代,瑞士政府也清楚地认识到,培养大批专业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管理才能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对于国家保持创新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1995年10月,瑞士政府颁布了《应用科技大学联邦法》国。该法对应用科技大学的规定明确具体,对应用技术大学的定位、管理、课程都有严格的规定,确保学校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标志着瑞士政府运用立法手段确立了应用科技大学的地位。此外,美国的赠地学院、芬兰的应用技术大学等无不是在《毛雷尔法案》《多科技术学院法》等国家立法的保障下获得了长足发展。
2.通过经费资助方式,获得参与应用型大学的治理权
众所周知,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隶属于各州政府。美国联邦政府尽管不直接管理高校,但可以采用立法、资助、统计等宏观手段,对高校进行间接影响。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其实一直是政府与市场双方不断博弈的过程,每当国家的某种利益需要得到特别维护和加强时,政府的介入力量就显得异常明显。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校长克拉克•克尔(Kerr Clark)认为,美国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支持力度最大的当属对赠地学院发展的拨款、二战期间大学研发经费的投入以及战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教育经费投入。联邦政府在这三个高等教育事件上的巨额投入,比其他任何政策动议对于美国高等教育体系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都要大得多。当前美国政府由于经济低迷,降低了对公立高校的资助,但是更加注重基于学校质量的拨款,实行绩效拨款制度。具体而言,拨款主要根据学生的毕业率、社区学院学生转移率、学位授予率、低收入家庭学生学位授予率、课程完成情况、学生学位和其他证书的获得情况等。如加州政府决定提高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4年周期内(2013—2017)一般拨款预算的20%。其中10%的增长取决于大学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相比美国政府,英国政府在影响本国高校的发展中具有较强的作用,早在1919年,英国成立了大学拨款委员会(UGC),专门负责各大学的日常经费、科研费以及其他财政资助,对大学实行间接的影响。之后经过多次改革,拨款委员会的中立性职责逐渐向政府一边靠拢,成为政府影响和控制大学发展的重要工具。
3.发挥第三方力量,促进应用型大学办学活力和健康发展
在治理理论的影响下,欧美国家政府逐渐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于是纷纷借助市场的作用,引入第三方力量,实施高校教育质量认证评估,加强对高校办学水平的监督。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经济增长缓慢的状态,德国对高校财政实施改革,引入“第三方经费”,即政府和学校以外的渠道也就是企业或基金会提供的经费。据统计,该项经费一般能占到高校总经费的12%到16%左右圆。这说明社会力量在学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德国应用科学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争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注重并加强了应用研究的力度。近些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教授获得的第三方经费呈稳步增长趋势,已经占到了教授科研经费的近40%。此外,德国政府不直接组织对应用科学大学的质量认证评估,通常授权独立于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第三方专门认证代理机构,如专业认证与质量保证代理社、巴登-符腾堡州评估代理社等。认证过程一般包括学校挑选评估认证机构,签订评估认证协议,向评估认证机构递交申请评估认证报告,评估认证机构委派校外专家委员会审议文件,通过现场评估、人员访谈、查阅资料,提出认证初步建议,学校对建议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进行说明,最后,评估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表决认证结果。正是有这样的一种质量观念,应用科学大学才获得了“是通过最严格的评 估认证机构评估认证的,并且获得较高等级的学校”的美誉。为保证大学教学质量,英国效仿拨款委员会,于1997年3月27日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这是一个介于高校和教育与科学部之间的独立实体,按照董事会制度运行,成员15人左右,主要来自大学、政府、工商界,其核心职责是对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供改进意见。通过这一机构组织实施相应的质量监督活动,确保应用型大学的办学质量。
二、对我国转型高校治理的启示
1.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奠定转型发展制度基础
一是制定应用型高校建设标准。究竟什么是应用型高校,学界对其内涵的理解见仁见智,但对应用型大学应具备的特征却有着较为统一的认识,如学校职能的多样性、人才培养的应用性、服务面向的地方性、科学研究的应用性、专业课程的对接性、师资队伍的双师性、管理体制的开放性等。关于应用型高校设置标准,浙江省率先在国内出台了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国内外高校、行业企业进行调研,厘清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的本质区别,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出应用型高校的设置或建设标准指标体系,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制定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办法。教育部转型意见要求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师,但双师双能型教师究竟如何认定,目前国内没有公认的标准。德国应用科学大学是世界应用型高校的典范,德国应用科学大学的一大特色就是拥有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规定,担任实践教学的一般教师必须是职业学校毕业,具有2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同时还须有经过行业学校培训获得的有关资质。如果受聘的是教授,通常还要求其具有至少5年的职业实践经验,并在行业企业做出过突出的业绩。笔者认为,教育部门应适当参考国内外已有标准,在“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的对象、条件、程序、考核、待遇和管理上尽快制定出台适合地方本科院校特点的认定制度。
三是制定转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普通本科院校转为应用型院校,其相应的办学条件也应转变。尤其是在实践教学上,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地方政府应实行经费倾斜政策,建立转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提高应用型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改革经费拨款与使用方式。经费的具体数量可参考国内外做法,如瑞士针对职业本科高校的实践教学要求高、投入大,瑞士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普通教育的3倍。在经费的使用上,政府提出宏观要求,做好监督即可。
四是出台转型院校招生相关规定。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转型意见》)指出,要打通中职、高职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意愿,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决心,优化生源结构,探索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的考试招生制度。但目前转型发展地方本科院校依然按照国家统一考试招生,生源单一,招生自主权缺乏,而德国、荷兰等国外应用型大学的生源多样,半数以上来自中等职业教育,对普通中等教育的入学学生,则规定有3个月左右与所申请专业一致的实践经历。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招生配套政策,在生源结构比例、技能和实践经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把好生源关。
2.搭建合作平台,有效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转型意见》指出,建立行业企业合作发展平台,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校企双方可以共建专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教育集团、共建共管二级学院。随后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合作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内容、方式、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 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针对转型发展高校的需求,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应当在以下三方面为转型高校搭建合作平台。一是搭建校企合作咨询平台。地方政府可以牵线搭桥,开辟校企信息互动平台,推动校企双方在人才需求、项目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资源开发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明确合作双方的真正需求,提高校企合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开辟校企人力资源绿色通道,打破校企人力资源流通壁垒。一方面学校可以将部分专业骨干教师派驻企业参加实际锻炼,获得行业一线经历,了解和学习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实际情况,提升自己的专业实践指导能力;一方面学校可以聘请企业的高工高管,承担专业技能、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课程的教学和指导工作,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三是搭建校企合作教学与研发平台。校企双方可以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科研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创新创业学院等,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产学协同 育人等,积极争取行业、企业的经费、项目和资源在学校集聚,合作推动学校转型发展。
3.开展评估与认证,切实提高转型发展成效
应用型院校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上还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都有别于研究型大学。因此,构建适合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转型成效评估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那么,应用型院校评估制度建设应考虑哪些方面,笔者认为,一是要广泛借鉴参考国外高校的做法,成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专门对不同高校实施认证评估。如美国有“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英国有“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法国有“国家评估委员会”,德国有“巴登-符腾堡州评估代理社”。这些机构对各国高校的办学绩效、办学水平的提升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参与高校评估的主体应该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积极吸纳政府、工商界、高校、社会等各方人士参加。应用型院校相对研究型高校是一个与业界联系密切,更为开放的社会组织,其办学质量、人才评价应更多接受以用人单位为主的社会评价。三是建立学科专业认证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德国目前经国家认证委员会批准的有6个认证机构,负责对德国所有大学乃至国际范围的特定学科专业进行认证。这些认证机构独立于政府,认证程序严谨,认证纪律严格,认证结果权威。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定期将转型高校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此外,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必须发挥理论先导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理论研究明显滞后,转型的经验缺乏整理提炼,转型的理论体系研究更是散乱薄弱。建议国家各级政府和转型高校应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研究机构和学校发展规划中心、科研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等机构职能,加大应用转型理论研究的宣传、引导、立项、资助、交流力度,发挥理论研究的先导作用,为地方高校成功转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谋求高校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李宇凯,魏海勇, 摘自光明网2021-07-20
大学治理现代化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与新时代同频共振,在新发展格局中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大学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的全过程。它旨在提升学校培养一流人才的能力及创新能力,优化内部治理体系,增强内部治理能力,努力提升高校创新服务水平。与此同时,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还有利于促进大学深化改革、高效运行、创新发展,更有利于学校在国家更高水平开放中的国际交流。我们要着力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聚焦高校核心职能,大力推进高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大学治理体系,加快实现治理现代化
高校要加快构建以高等学校章程为基石,体现新时代特征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决策,谋划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做好制度设计,厘清权限和边界;遵循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基本规律,立足校情实际,适时调整学院、学科和部门设置,探索推进“学部制”“事业部(大部)制”改革。坚持分层分类推进学院发展改革,降低管理重心,激发基层组织活力;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优化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以学科群为基本单位,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评价体系;完善学术治理配套制度改革,形成目标导向,形成绩效评价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学术管理制度;加强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同时进一步发挥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的科学决策咨询和资源筹措等作用。
还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着力变革并优化组织结构,高校要从传统的事务管理向战略职能转变,打破“职能壁垒”,弱化“组织边界”,进一步优化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设置,推动所有岗位定编、定岗、定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优化并再造管理流程,整合、集成管理服务职能。
二、突显人才培养职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新时代,立德树人就是要求教育要坚定不移地指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高校人才培养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基于此,高校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校育人的靶向不仅要体现在专业方面,更要体现在坚定的政治信仰与高尚的道德素养方面,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这就要求高校坚持以人为本,把育人的中心任务融入学校发展治理体系的设计和具体执行之中,贯彻到高校事务管理、学术研究、师德师风、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等各个环节之中。
三、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提高战略管理水平
大学的发展一定要以社会需求作为基本导向。
首先,高校要完善战略发展系统。高校的战略发展规划决定着高校治理现代化发展的质量,要组建高水平的高校战略发展研究机构,让其承担研究学校发展战略并对学校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实施控制的职能。该机构研究人员要有较高的研究能力,致力于研究学校战略规划的制定,同时还要有高尚的品德,忠诚于党的高等教育事业,对学校的发展能够做到大公无私、求实奉献、目光长远。
其次,要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系统。通过各种渠道与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尤其是行业领域的杰出代表(校友)等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广泛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对高等教育发展以及学校建设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社会专家咨询群体,整合力量、凝聚智慧帮助高校制定合适的战略规划,提高战略管理水平。
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提升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治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人是治理的主体和核心。所谓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体现“以人为本”。为此,高校要广泛宣传,争取全员性参与,将整体事务明确细化到具体事务,各治理层次之间紧密配合,做到人人有治理性意识,人人有治理性思维,在学校营造现代化治理的文化氛围。
四、立足更高水平开放,拓展国际合作交流
高校要秉持“开放共享,互利共赢”的理念,着眼于更高水平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开展院校研究为着力点,在掌握和研究国内外需要赶超的对象和竞争对手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国际交流合作新局面。一方面要建立高校情报信息系统。只有掌握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合理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建立符合时代发展的现代化治理体系。高校应建立高等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掌握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国内外高等教育市场需求的变化与趋势。另一方面要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构建国际高校协同合作联盟,共享优质资源,推动国际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同时,更加关注“走出去”,让世界各国更加全面地认识新时代的中国,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一流人才,促成友好开放、沟通协调、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大学,以适应新发展格局需要,实现高校事业高效率、更开放、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